什么是停工留薪期?
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,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,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。
停工留薪期工資怎么發放?
在停工留薪期內,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,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。
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,停發原待遇,按照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。
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何規定?
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。
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,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,可以適當延長,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,即停工留薪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。
需要注意的是,這里的期限僅指單次工傷所享有的,并非累計時長。如果職工再次受傷或者工傷復發,可以按照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的規定,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。
停工留薪期內勞動關系
可以解除或終止嗎?
(1)一級到四級傷殘:保留勞動關系,退出工作崗位。
(2)五級、六級傷殘: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,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。難以安排工作的,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(標準: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%,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%)。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,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,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,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。
(3)七級至十級傷殘:勞動、聘用合同期滿終止,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、聘用合同,可以解除勞動關系,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,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。